文圣区咱家驴肉馆2024年11月21日经营的驴腱子肉检出马源性成分,未检出驴源性成分和猪源性成分
,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科将案件线索移交至执法队。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委托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辽宁省盐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2025年4月11日经营的
,根据2025年4月2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W202500294)显示,
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变更经营场所,未申请变更登记,从事餐饮服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经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后,本局于2025年4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和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经查询当事人销售单据,现查明2024年8月至案发,销售金额5378元,货值金额5378元,违法所得537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腐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00平方米,不含80平以下的小餐饮经营单位)”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学法考法免罚减罚条件,当事人已通过
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并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