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樑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经查,
鉴于其在第一宗事实中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对该宗犯罪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二审予以维持。
这起案件是典型的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案件。被告人作为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在工作期间侵占公司的财物,被公安机关立案,并在取保候审期内再次实施职务侵占犯罪,隐匿逾一年,可见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亦暴露出部分企业在内部治理与人员管控上存在疏漏。
对此法官提醒,公司、企业的从业人员,务必恪守职业底线,任何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侵占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对于累犯,人民法院将依法从重处罚,切勿以身试法;各类市场主体须切实筑牢内部监督防线,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督,避免因管理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